这些考虑因素对于理解必要性原则仍然很重要,该原则告知国家参与经济(第 173 条),因为当私人公司不满足公共权力的要求时,其偏好总是让位于公共权力的行动。宪法赋予它的社会功能。由此可见,自由竞争和经济权力在消费市场产生的其他后果不能以反社会的方式发挥作用,否则会受到国家干预制止滥用行为的惩罚。在这种情况下,公共权力发布公共政策并创建其实施机制。 这就是《消费者保护法》第 39 条第 I 项和第 V 项的良好做法,禁止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一种产品或服务的供应限制为另一种产品或服务的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