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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司法复苏程序的目的是促进陷入危机的公司的重建,而自我和解是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是基于当事人之间按照意思自治原则达成的协议。并提供调解和调解方法作为实现这种恢复的工具
随着新民事诉讼法的出台,调停、和地鼓励,但在司法恢复的范围内,解决矛盾的手段却被更加胆怯地使用。 ,考虑到从文化角度来看,自我组成并不是司法机构最普遍的机制。
然而,随着 2020 年第 14,112 号法律的出台,第 11,101/2005 号法律中插入了第 20-A 至 20-D 条,旨在调解和调解以及司法恢复,法官能够提前或在在此过程中,双方自行组成,目的是鼓励采取另一种选择,使公司在危机中恢复并满足整个债权人的索赔要求。
事实上,和解和调停都是解决冲突的手段,公正的第三方( 调停者或调停者)通过 这种手段寻求在诉讼当事人之间重新建立对话,以找到平衡的解决方案,从而避免或最小化司法 化。
简而言之,这些机构的不同之处在于所涉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先前的关系以及争议的性质。虽然调解被定义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先前关系、第三方(调解人)寻求和谐解决方案并有可能更多地干预谈判的情况下达成共识的解决方案,但另一方面,调解的目的是恢复被破坏的关系和信任,考虑到在该机构中双方已有关系,调解员将负责公正行事,不干涉争议的解决。
但在实践中它是如何发生的呢?
进行调解或衡量不是强制性的,法官可以在程序前阶段(司法要求分配之前)或司法恢复行动过程中随时建议,这将由每个人决定感兴趣的债权人是否提交或 不提交 自我组合。
调解或调停将由外国公正的第三方进行,该第三方将担任调解员或调解员,具有适当的资格,并能够以保密、平衡和公正的方式进行谈判,这就是为什么此活动不能归属于管理人。司法部门对公司进行司法追偿。
第 11,101/2005 号法律第 20-B 条第一节至第四节规定了可以承认自组合手段的示范性假设,并明确指出了不可能审议的假设,例如与信用的性质和分类有关的问题。除了这两种假设之外,各方可以就任何可用的问题进行审议,只要它不影响第三方的权利,例如公司合伙人或股东之间的纠纷。
调解或调停的好处之一是它是一种保密程序(《刑事诉讼法》第 166 条第 1 款)。这意味着会议期间处理的所有信息将仅限于出席调解或调停的当事人,如果仍然是负面的,则不会被视为证据或供述。
仅调解或调解选项无法暂停程序期限,因此司法追偿程序将定期进行, 涉及债务人公司的任何其他程序措施也是如此。 然而,治安法官将暂停最后期限作为特殊措施的可能性仍然是积极的。
但接受司法追偿的公司是否需要与所 丹麦电话号码表 有债权人进行谈判呢?不可以。债务人公司可以根据保密原则,尝试与少数债权人合并,而不受司法行政长官或其他利害关系方的干涉、参与或监督。
但目前,对于谈判的范围却存在疑问,因为正在进行司法追偿的公司与部分债权人协商涉及整个集团利益的司法追偿方案并不存在障碍。债权人。
最后,《破产与司法重整法》第20-C条的唯一一款保留了与债务人公司达成程序前协议的债权人,但是,如果公司在自破产和司法重整法生效之日起360天内发出司法追偿请求,根据协议,债权人将按照原合同条件恢复其权利和担保,并扣除债务人公司支付的任何金额。

调解或调解中商定的有效实施的行为必须优先,例如出售资产。
我们认为,调解和衡量机制已经得到完善,为在司法恢复范围内解决冲突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化提供了另一种选择,但它仍然是一个萌芽工具,需要通过相关的法律实践来完善。与债权人和债务人公司一起寻求克服债务人公司经济危机的合法经营者团体,始终为债权人团体提供最佳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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